今年3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佘彤凯诉北京急先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急先锋公司)消费权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急先锋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双倍赔偿原告佘彤凯货款19056元人民币。有关人士认为,此案判决的意义在于澄清了“1+1”赔偿的真正含义。
去年3月21日,佘彤凯花了9528元购买了急先锋公司的梦幻2000C原装电脑一台,有关的产品宣传材料和说明书中表明该机内配有内置式调制解调器,产品具有上网功能。
去年6月,佘彤凯准备上网时,发现自己购买的电脑主机箱上没有连接电话线的插孔,电脑的主机箱内没有安装产品宣传单和说明书上标有的内置调制解调器。佘彤凯找到急先锋公司解决此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维修,但始终没有让佘满意。
去年11月10日,佘彤凯将急先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急先锋公司承担欺诈责任,双倍赔偿购买计算机的货款。
在法庭上,急先锋公司辩称,佘彤凯所购电脑现确无内置调制解调器,但其起诉时间与送货时间间隔过长,无法证明被告所售电脑在送货时即无内置调制解调器。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0年3月21日,佘彤凯购买急先锋公司生产的梦幻2000C型电脑一台,同年6月29日,急先锋公司维修人员上门提供维修服务,并对该机无内置调制解调器予以确认。急先锋公司称佘彤凯所购电脑于送货时配置齐全,没有充分证据。
经营者的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是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故法院判决,原告佘彤凯将所购梦幻2000C型电脑一台,含佳能265CP打印机一台,音箱一对退还北京急先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双倍赔偿佘彤凯售货款人民币19056元。
马军法官介绍说,该案的焦点主要是:在认为被告有欺诈行为后,是全部欺诈还是部分欺诈,这涉及到赔偿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在这起诉讼中,被告在调制解调器上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而计算机本身的软、硬件上不存在欺诈行为,构成局部欺诈,判案时应针对调制解调器的欺诈进行双倍赔偿。合议庭在和议时认为,此案不同于可分解货物的“缺斤短两”式的欺诈,也不同于“捆绑”销售中的欺诈。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的传统意义上的定义也在发生着变化,上网功能的扩展,为用户提供了除机面操作外的上网服务,根据被告的产品宣传、说明书和销售时的许诺,调制解调器是该品牌机内置的、必须的硬件设备,即该品牌的计算机本身就应该有调制解调器,所以,法院认定双倍赔偿额应为货款的双倍。